未返还
赃款亦可获得适当
减刑;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所有关于减刑的法律
法规都并未将归还赃款作为减刑的先决条件,赃款的退回与否及
财产刑的履行状况并不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予以减刑。换言之,若被告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之后,由于赃款已被肆意挥霍而无法追回,抑或是其自身经济状况不佳,
无力偿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能返还赃款,也不会对其在狱中的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这一事实在
量刑方面却会得到体现,即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相对较重,这无疑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建议您尽可能地通过合法渠道来归还赃款,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
刑法》
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