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对于共同签名或单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后进行追认等一系列具有合意性质的行为所导致的
债务,以及在此期间内,夫妻中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享的债务责任范围之内。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但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此项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则这部分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后,男方借钱举报婚礼的,是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