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授权且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况下私自雕刻公章并与他人签署协议的行为,若能被认定为构成
表见代理,那么该项责任将由公司负担。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
行为人为无
代理权、
超载代理权或是已终止代理权却依然继续从事代理活动时,若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那么这一代理行为则会被视为合法有效。对于那些
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所订立的超出其本身权限范围的合同,除非相反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已经越权,否则这些代表行为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并且所签订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样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