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
合同期限需经双方共同商定,而签约日期则应设定为
补签当天。对于雇主方和
劳动者之间的补充
签署合同事宜,其合同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是从实际开始用工之日起计算,当然亦可从实际用工结束后的特定日期起计。
然而如果是后一种情形,即自用工之日后续特定日期起计,那么在此之前的用工阶段便构成了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且这段时间将被计入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之中。若在这期间已经经历过
试用期,则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关于补
签合同的具体操作,合同的签订日期应设定为补签当日。当雇主方在用工满一个月后仍未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应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若未签署合同的用工期已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应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直至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若未签署合同的用工期已满一年,则应视为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雇主方应立即办理相应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直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为止,共计11个月。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