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拒绝载客行为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当场改正
违规行为,并处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作为惩戒。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文,出租车驾驶员在日常营运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于驾驶员在法律
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操守、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安全驾驶行为等多方面的准入条件,以确保客运运营的可靠性和乘客权益的保护性。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
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