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只是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艰难,或者深受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所束缚,才私下里将无法自主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交
由他人收养,并在这过程中收取微薄的“营养费”或“谢礼费”。这种情况被视为民间自愿
送养行为,不应该定性为拐卖妇女和儿童罪行。
然而,假如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养时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
抚养手续,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构成
违法。当
当事人因为特殊原因无力承担抚养责任,经过双方协商后决定将孩子送养,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关的抚养手续,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反之,如果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虽然对方有能力抚养但仍将孩子送养出去,那便是违法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