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过
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若其磨损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定的
报废标准,便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性报废处理。在判定是否需要报废时,会参考两个指标:
首先,如果汽车的修理成本超出其市场实际价值的80%以上;
其次,即使经过科学合理的修缮也不能恢复原有的性能和安全水平,那么这辆车就必须被强制报废。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向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以获得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委托书。
然后,当事人可以凭借这份委托书,向指定的机构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