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相关规则,若需提起劳动仲裁,应当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区域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请仲裁。倘若在此情境中,
当事人双方各自向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区域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
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