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仿造、
伪造以及使用未经授权认证的公章均构成
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都必须为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此种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破坏时,有可能被视作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然而若情况较为恶劣,甚至涉及到通过
私刻公章进行
犯罪活动等严重问题,那么便可能触犯
刑法,并依据其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来追究相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私刻公章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即使在未给他人造成任何
经济损失或者无人举报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受到
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将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私刻、伪造、
变造公章,则应以
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