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行车在
机动车辆道上遭受撞击所导致的责任归属问题,其关键在于明确事故当事各方的行为是否对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以及各自应负责任的轻重程度。若自行车驾驶者存在过失行为,则应对此承担起主要的事故责任;而若
机动车驾驶者亦有不当行为,那同样需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详细地说,如自行车驾驶者在进入机动车辆道时存在过错,那么其可能需要承担较大比例的事故责任,而即便机动车驾驶者本身并无明显过失,也仍有可能需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事故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