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启动
庭审程序之前采取资产
保全措施之后,若
诉讼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且原告撤回
诉讼请求,则法院将退还其一半的
诉讼费用.然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资产保全相关费用是不予退还的.对于
民事诉讼来说,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案件受理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另外,涉及到
财产权益的案件,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其他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在支付诉讼费用方面确实存在困难,他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关于诉讼费用的具体收取方式,我们会另作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