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将案件的调查权退还公安机关,这表明此案可能还存在着实证不明或
证据匮乏的状况。在正式
起诉之前,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事项,他们有权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
另外,检察院自身也拥有独立展开调查的权力。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补充工作。但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