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产权冲突,通常例属于国土资源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责范畴。出现了关于
土地所有权与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时,参赛方可先自行展开谈判,若协商无果的话,则可以移交至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监管机构进行处理。国土资源行政监管机构应该在其接到土地产权冲突
案卷的六个月之内提出调查解决方案并给出官方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