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刑事拘役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所有疑似
犯罪嫌疑人均需进行严格的身体健康检查并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呈报给当地执法部门,同时也要求其提供权威
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体格检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凭证。如有任何身体指标不合格或是不满足
拘留收押标准的情况出现,负责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将会立即拒绝此类人员的入所申请。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肺结核作为一种具有高度传染风险的慢性疾病,并不在可被收押的病患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
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
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