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得以员工未购买
社保为由进行
裁员。这主要是由于此种情形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所制定的可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理由。
然而在此情况下,尽管需要用人单位征得
劳动者个人的确切意愿,即劳动者自身明确表示不愿购置社保。用人单位也应尊重员工的意愿,不可强行要求其投保。同样地,对于那些明确表示不愿购买社保的员工,也无法采取裁员措施。但用人单位务必确保在职员工亲笔撰写声明书,证明系其自行决定拒绝参保,且愿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潜在风险及后果。
《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