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孕期内违反劳动
法规,解除了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那么,孕期女员工便有权请求恢复此劳动合同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
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办法如下所述:即依照该女员工在指定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以每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额度为准向她方进行支付。若服务期限跨越六个月却不足一整年时,则将之视为一整年计算;若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话,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员工每月的薪资高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有行政管理区级别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区域内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以上时,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的
有效期将不得超过12年。孕期女员工可申请的补偿项目包括:
首先,因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所带来的
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其次,孕期、产期与哺乳期“三期”的
工资福利待遇。
再者,如有
拖欠的工资和
加班费等相关费用,应当一并予以发放。不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如用人单位在
违法辞退女员工后,可能需按照特定比例支付“三期”的
劳动报酬。在另一些地方,用人单位只需支付2N(即
双倍工资)作为
赔偿,至于剩余的“三期”劳动报酬是否能得到支持则有可能视情况而定。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女员工缴纳
生育保险,或者在
劳动合同无效、生育保险中断的情况下导致女员工无法享受到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理应按照女员工
产假前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及生育
医疗费用。若生育津贴低于女员工原工资水平,女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对此缺口部分进行补足。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