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
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各类形式的
犯罪行为或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而言,任何具备相关知识及技能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依照自身的判断与认知向上述机关进行报告或检举揭发。这是
中国法律赋予全社会公民的行动自由和责任担当,彰显了我国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