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时,若被告人未亲自出席,可进行缺席审判。
根据规定,在被告接到
传票后,无合理原因仍不出庭参加
诉讼的,亦或是未经法庭批准中途擅
自离席的,均为视为缺席审判的情况。但对于某些必须由被告人出席庭审的案件而言,如经过两次合法传票公告后,被告仍然无理由拒绝出庭的,则可依法采取强制
拘传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