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者每年可
被拘留15天。关于
拘留的次数并无具体限制,若存在偿还能力却故意
拖欠债务,则予以
司法拘留,每次最长为15天,且法律并未规定此类行为的重复次数上限。但若屡教不改,情节尤其恶劣者,可转而追究其
刑事责任,因我国
刑法中设有“
拒执法院裁决擅作主张罪”这一项
罪名。而关于
行政拘留方面,其最高期限为15天。
至于
刑事拘留方面,最长不得超过37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定被拘留者须接受
逮捕,应于拘留期结束后的第三日起,向上一级检察机构申请审核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经常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以团伙形式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则可延长至最多30天。在审判结果公布之后的七日内,检察院应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且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如需继续进行调查工作,且具备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检察院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