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各项相关
法规的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对其员工进行强迫或以其他方式诱使他们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额外的劳动。假如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确要求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则必须与该公司内部的工会组织或是得到劳动者本身的明确同意才能够实现。通常来说,每天无论何种原因引发的工作时间延长都不应超过一个小时之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