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或
赔偿金,具体取决于多种因素。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情形:
1.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进行的解除行为,通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2.若用人单位存在非法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恢复履行原
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继续执行劳动
合同义务;若劳动者未请求恢复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则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3.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亦或是用人单位按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