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土地使用权争议方面,各方
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则针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之间的
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处理。若相关当事人对于政府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