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贷款申请过程中,夫妻之间是不能够互为
担保人的。因为夫妻作为配偶关系,二人均依法享有对
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家庭财产的共享权以及
使用权。如果在此情况下,夫妻选择互相提供
担保,那么这对于申请方来说实质上相当于为自身进行了担保,构成了
虚假保证,因此这种担保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夫妻双方仍然可以作为共同
借款人来承担
债务责任,而担保人则可以由申请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朋友等亲属或朋友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