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经过家长们的共同协商及允许方可进行更正。通常来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面对面商议、取得共识后方才确立的,因此孩子名字的变更同样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解除婚姻状况之后,未经对方明确同意,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孩子的名字。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