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满十二岁但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个体,若他们实施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的严
重犯罪,并且造成他
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导致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其行为恶劣程度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认定的标准,那么经过该机构的批准和追诉后,这些
未成年人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这类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先,他们所犯下的罪行必须是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罪,这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被视为
犯罪行为的概括性描述,而并非特指某一具体的
罪名;
其次,他们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
再次,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这充分体现出立法者在调整
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采用了"恶意补充说"的原则,而非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设定为十二周岁;
最后,在程序上,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和追诉,
然后再由人
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来追究这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