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的银行卡租赁给他人用作资金流转,这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行为。当
银行卡被用于他人的资金运作时,往往可能涉及到一些非法的活动。例如,有可能利用您的银行卡私下收取任何
违法所得的收益或者相关利益;进行
非法集资;作为
行贿受贿的转账工具;甚至可能被用于诈骗活动中收取
赃款等。如果持卡人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上述任何一种活动,那么他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
出借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使用其银行账户从事
犯罪活动,或者借用人坚决声称出借人清楚地知道他们借用银行账户的真正意图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很可能会因此而陷入牢狱之灾。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