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执行
传唤程序的规范:
首先,当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传唤行为时,应向其出示具有合法权限的警官证件,同时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所开具的
传唤证明文件上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其次,被传唤人在到达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后,有义务在该份传唤证明文件上详细填写抵达时间;
最后,当传唤行为结束之际,同样需要被传唤人在传唤证明文件上明确标注传唤结束的具体时间。
此外,对于那些
主动投案或经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实施传唤。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