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以及
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其各自所适用的期限为一个月。一般来说,对于公安机构提交至检察机关的待
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之内进行研究评估并作出正式决定;如果案件属于重大且复杂,则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期限。换言之,检察机关应当在上述宽广的期限范围内,慎重考虑并做出是否将案件提起
诉讼、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等关键性决策。而所谓的“审查起诉”,实际上就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侦查工作并移交的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向法院
提起公诉的一项重要司法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