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若有男性
出资购
买房产并将其登记至女性名下,此房产并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于婚前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最初是以
个人财产支付了首期付款并通过银行进行贷款,随后在婚姻生活中使用了双方的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那么当这段婚姻走到尽头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双方需要先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归属于
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