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强制性将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人送至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疑似患者表现出对自己身体或尊严的伤害,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他人身心安全的现象;或者被怀疑对自我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此外,任何
医疗机构在接收送诊的可疑患者时,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对其实施相应的诊断和评估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
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