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索取分手费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其提供支撑。通常来讲,恋爱阶段中男女双方基于自发的意愿相互赠送的物品或礼品,其经济价值应当视为合理且适当的。如此类赠与行为发生之后,财物即归受赠者独立支配和管理。
然而,对于因订立婚姻契约而产生的
彩礼或者相对较高价值的礼物等情况,若有一方提出退货请求,那么法院将对此给予充分的支持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