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参加抽奖活动却不予以兑现的情况,此行为属于
违法行为。若有人故意制作
虚假或误导
消费者的产品宣传资料,或是利用组织
虚假交易等手段协助其他商家进行类似的虚假和误导性宣传工作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勒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
罚金。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可以依法处以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罚金,甚至可能被
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
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