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借据作为能够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
借贷关系以及该关系真实发生的确切
证据,其自身的证明力往往较为强大,因此,大多数情况下,
债权人凭借借据发
起诉讼实现
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若存在确切无误的反面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记录的相关内容,此时,债权人可能无法实现胜诉。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即
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如对于支付利息的具体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可参考本法律典故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做出判断,如借款期间不足一年,在归还借款时应一并支付利息;若借款期间超过一年,则应每年结算一次利息,若在结算后剩余期间仍然不足一年,也应该在归还借款时连同利息一并支付给债权人。在此基础上,第六百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同样地,如果对于
借款期限未能达成共识且根据本条款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归还借款,而
贷款人则可以催促借款人尽快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首斗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
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
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