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其基本依据乃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财政年度内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抑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准进行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乃是参照受害者的社会阶层身份而定,其
赔偿标准分设两等。
首先,对于来自城镇的居民,其应当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财政年度内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进行
赔偿;
其次,对于来自农村的居民,则应按照该同等财政年度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进行赔偿。
普遍而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是据户口性质确认,如果某人拥有
城镇户口,那么他/她的死亡赔偿金应当依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反之,若某人拥有
农村户口,那么其死亡赔偿金就应当依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
然而,这一规定在当前看来确实存在一些疑问,如在同一起事故中遭受伤害的人,却不得不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来进行赔偿。
公开资料显示,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
死亡赔偿所采纳的是被称为“
继承丧失说”的理论,进而认定死亡赔偿金乃是针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措施。针对我国当前的现状,农村户籍人士在城镇工作、生活乃至定居的现象已经相当普及,这些农村户籍人士的收入、生活费用以及城镇户口人士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将死者常住地作为选择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前提条件显得更为公正、更加合理、更加贴合实际,同样也更加尊重立法本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