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位老年痴呆症
见证人的情况之下,由于他已然处于一个
法律定义中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此类型人士所具有的权利是受保护不可侵犯的,因此,他所
继承的部分必须依照
法规登记至他个人的名义之下。若要针对此类老年痴呆患者财产的处理问题,其
法定继承人应在他们去世以后,依循相应的法令规范来继承遗产。倘若有意在老年痴呆症见证人还健在时便处置其财产的话,应当启动特殊程序,对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并为主管人进行指定,而后再由指定的
监护人负责售
卖房屋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