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
股权的方式既可依据
出资比例,亦可不受其约束,分红权益乃股东之核心利益所在,具体意指股东可从公司之净利润中酌情获取投资带来的丰厚收益,此乃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之终极目标,任何人皆不得非法侵吞或加以限制。据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股东应循
实缴出资比例处分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之际,股东享有优先依照实缴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之权利。
然而,如全体股东共同商定不依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不遵循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则不受上述规定之限。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股东所分配之利润仅限于税后利润,而非会计利润或利润总额。
此外,税后利润并非全数可供股东分配,须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妥善处理:
1.若公司前一年度存在亏损情况,应首先动用当年利润以填补该亏损;
2.在亏损得到充分弥补之后,尚需提取其中的百分之十纳入
公司法定
公积金,若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已达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无需再行提取;
3.公司自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由股东会议或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仍可进一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待公司弥补亏损及提
取公积金后所剩余之税后利润,方可用于股东分配。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