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购房者申请
解除合同之情形在遇到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提出解除
购房合同的请求。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遵守以下具体规范:
首先,如欲行使
合同解除权,须先行向开发商发出正式催告;
其次,经过三个月的催告期之后,若开发商仍未能按时交房,购房者即可依法获得合同解除权益。因此,若欲成功解除购房合同,务必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开发商存在延迟交房行为;
(2)购房者已向开发商发出催告;
(3)催告期满三个月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约交房。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催告之日起算,
有效期为一年,且该权利于一年后自动失效。在此一年期限内,购房者可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但超过此期限则永久丧失解除权。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购房者在发现开发商存在延迟交房现象时,无论是否有意解除购房合同,均应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出催告,如此既可在开发商无法按约交付房屋时采取适当措施,又可确保催告期满后具备解除合同的合法权益,从而对开发商形成有效约束。
二、关于购房者要求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之诉求若您希望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同样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出卖方如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若合同中未明确
约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可参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