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中的
律师费用,通常情况下,该费用应由委托方即案件
当事人自行承担。换句话说,只有在委托人雇佣了律师之后才会产生相关费用,因为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份委托协议,其中委托人与律师构成了合同的双方,并受到该
合同条款的制约和约束。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合同各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明确规定律师费用的具体支付方,或者在涉及
商标权、
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在其
起诉书中明确请求将因调查并制止
侵权行为所产生之律师费用转由
败诉方承担时,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判定败诉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
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
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