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具有被视为法律
证据的资格。通话录音乃证据类型中之视听资料的代表,然而其获取过程务必合法合规,且录音内容需清晰明确地直接反映待证事实。
此外,该录音还须同其它证据共同构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方有可能作为判断事实真相的有效依据。若通话录音符合
合法性、客观性以及相关性的原则,便可在法律层面起到证据作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
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