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欠债之人因经济状况不佳而无力清偿他人款项,并因而遭到
诉讼指控,应对此情形,
当事人须依据事实情况积极地进行辩护和答辩。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不应放弃,应寻求适当的帮助,例如寻找金融机构或律师协助处理
债务偿还事宜。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被欠款方委托人
民法院采取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该案件应自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结。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要求欠债者在
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所有欠款。
然而,若欠债者目前确实
无力偿还所有欠款,经过
债权人同意或由人民法院裁定,欠债者可选择分期偿还。对于那些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拒绝偿还的人,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其偿还欠款。
(一)若欠债者目前无力偿还债务,可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制定
分期还款计划,延迟还款时间或减少债务金额。
(二)若债权人不同意延期或减少债务金额,并决定对欠债者提
起诉讼,欠债者在收到起诉通知后,应积极参与庭审,努力争取在法庭上达成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协议。
(三)若债权人不同意延期或减少债务金额,且法庭未予支持,则欠债者需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若欠债者具备偿还能力但仍拒绝支付,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
刑事处罚,因此欠债者无需担心会被关押至监狱。
(四)若欠债者确实无力偿还欠款,即便债权人
胜诉,法院执行人员也会了解到欠债者无钱可供执行的事实。只有当欠债者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逃避偿还时,法院才可能采取
司法拘留措施或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五)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明确的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以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执行欠债者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搜查欠债者的财产、强制交付欠债者的财产、强制迁出欠债者的房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
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
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