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定好的适用期开始之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如果雇主以
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通知而员工不与雇主签订书面的
劳动合同,则雇主有权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终止他们之间的
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况下,雇主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所花费时间的
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