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和
房屋所有权问题的情况下,假设房屋所有人的姓名登记为男方,而该房产是男女双方在婚后所购买,那么,即使在
产权证明上仅有男方的名字,它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因此,在双方并无特别规定或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据法定惯例对其进行处理,即首先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如何进行
财产分割,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进行裁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做出均等分割的决定。
然而,如果该房屋是男方在
结婚前购买且仅登记了他自己的名字,那么这就属于男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不会被纳入财产分割范围内。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