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违法行为的判定,其关键并非仅仅依赖于
当事人是否自愿承认,更需要各种相关
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即便当事人主动承认了
嫖娼这一违法行为,若无其他确凿证据予以支持,那么同样无法给予相应的
法律制裁。
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我们应秉持着“重视证据、轻视口供”的
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在当事人未提供任何口供的情况下,只要有充足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
违法事实,便可依法认定其违法行为成立;反之,若当事人主动承认了违法行为,但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支撑,则不能轻易地将其视为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