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庭提
起诉讼所需的具体时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1、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来说,自原告向法院提起
诉讼之日起,如果满足了起诉的基本条件,法院将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受理及
立案工作,同时,也会将相关结果告知
当事人。反之,若发现存在不满足
起诉条件的问题,法院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以决定是否驳回原告的申请。
2、至于
刑事案件,法院通常会在两个月之内决定是否接受案件的审理请求,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涉及可能被
判处死刑等严重罪行的案件,需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
审理期限,最多可延长三个月。而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则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方能再次延长审理期限。
3、关于
行政案件,当人民法院接收到
起诉状之后,若无法立即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则应先行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然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作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
此外,即使被告未提交
答辩状,也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
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