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租赁契约未足期而产生违约所需承担的具体
赔偿责任,主要呈现为二个方式:
首先是依据双方签署的
租赁协议内明确规定的条款进行
赔偿。当租赁契约未到期即出现违约现象时,应根据协议中所制定的规范来确定
赔偿金额。
其次,若租赁协议中未对相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那么便需按照实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初未能充分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因此在协议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当事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