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处理涉及
财产权益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格之后仍然坚决要求实行风险
代理方式,那么律师事务所则有权按照风险代理方式收取相应费用。
然而,对于婚姻和
继承类案件,则被明确排除在外,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第十二条
禁止
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
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