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买汽车之际签订的实际上是
租赁协议,但在行车执照上却显示为您个人所有,这种现象颇值得探讨。极有可能涉及到某种形式的
欺诈性贷款行为,亦即您付清款项后,实质上仍然只是租用着该车辆而并未拥有所有权。换言之,车辆仍归属于租赁公司。而所谓的租赁协议,其核心含义即是出租方将租赁资产提供给
承租方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相应地,承租方则需要支付约定的租金作为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
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
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
期限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