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
肖像权拥有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这一行为被广泛称为“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我国现行《
民法典》关于肖像权方面的法律
法规主要是为了应对这类“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的现象而制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另一类则是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即使经过了肖像权拥有者的同意,便可以随意
非营利性地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观点是片面且有误导性的。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不仅仅体现在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更重要的是对公民对其肖像所享有的专属权利的不尊重。因此,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例如复制、传播、展示等方式使用公民肖像,都必须事先获得公民本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