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得因拒绝履行探视子女权利而推卸或拒绝承担
抚养费用的支付责任。在此需要明确的是,
探视权与抚养费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相提并论。若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遭对方反对,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协议无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故意规避或
拒不执行相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决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及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予以惩戒。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