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刑事案件进入
二审阶段并举行
公开审理时,实际上是表明在上诉案件的初次庭审过后,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首次庭审并未充分揭示案件的所有情况、或者是他认为有必要对某些涉及到案件事实以及
证据证明力的事项展开更为细致入微的审查与研究、抑或是出现了新的证据需求双方
当事人参与质证等等一系列复杂状况。为了能够更为深入、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
保证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必须启动
二审程序并进行公开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
合议庭,
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第
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
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上诉、
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